为弘扬潮汕文化,传播潮剧艺术,广东潮剧院拟就本单位潮剧作品音像录制、出版、发行业务面向社会诚征合作方。具体事项如下:
一、合作方资格要求
1、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和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具有音像录制、出版、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和完成的能力。
2、具备音像录制、出版、发行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及与承担音像录制、出版、发行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合作内容及相关条款
4、我方同意合作方对本单位及属下剧团创作、排演的潮剧作品进行录制,并将录制的作品制作光盘,享有出版、发行的权利;同时还授予合作方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除本市以外电视台的播出权利(我方保留广电网络、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及点歌系统传播权);合作方应付我方费用按协议约定支付。
5、合作方录制我方创作、排演的潮剧作品而制作形成的音像制品(下称“合作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归属我方所有,我方享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合作方未经我方许可,不得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合作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及点歌系统,或在本市以电台、电视台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合作音像制品”。
6、合作方出版、发行“合作音像制品”范围仅限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出版、发行及播放权期限自合作方首次发行之日起八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发行,由双方另行协商。
7、我方在汕头电台、汕头电视台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公共传媒播出“合作音像制品”,在合作方首次发行该“合作音像制品”之日起满一年后实施。
8、音像制品规格分为:常规剧目单集、二集和折子戏。
折子戏按不同时长合并结集,大体分为:
(1)时长45分钟以上(可单独做1碟)
(2)时长35-45分钟(需与4、合1碟)
(3)时长20-35分钟(需2个合1碟)
(4)时长20分钟以内(需3个合1碟)
合作方应付我方录制演出费按广东潮剧院及院属一团、二团、三团不同演出团体确定不同支付标准,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在每一剧目的录制合同中另行约定。如各团演出费上浮或下降,须协商另议。重点剧目及其他演出形式另议。
9、为保证“合作音像制品”的音像质量,合作方对一般剧目的录制效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广播级播出标准,对重点剧目必须采用高清格式进行录制;具体剧目适用何种录制标准由双方在每一剧目的录制合同中另行约定。
10、合作方负责节目录制所需设备、器材、人员及后期制作、出版、发行等费用;我方负责提供节目录制相应的演出配套设施,录制场地剧场租金作优惠价格。
11、每一“合作音像制品”合作方应当代为制作DVD光盘,以成本价交付我方使用,我方应付制作费可用录制场地剧场租金直接抵除。
12、已录制剧目因变更表演者或重新投排等原因,我方需重新录制该剧目出版发行时,会事先通知乙方。
13、合作方录制每一剧目应与我方另行签订录制合同。
认可以上所列条款,有意合作的单位,请于2014年7月11日-17日(上班时间),与我们联系,我院将根据报名单位相关条件,择优作为合作方。
地址:汕头市潮护路6号潮剧艺术中心,邮编515021
联系电话:0754-88112147
广 东 潮 剧 院
2014年7月11日
主办:广东潮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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