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电(记者熊润频)投资141万元自筹“剧组”制作出33部黄梅戏VCD,其中23部却被协议单位盗印。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
,判决侵权的两公司共同赔偿原告25万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5年3月,酷爱黄梅戏艺术的安徽省黄梅戏剧院职工黄琼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合作,联合录制、出版黄梅戏VCD。她负责选定了《一对苦儿女》等33部传统黄梅戏传统剧目,挑选演员、组织编排、表演、外景拍摄等工作,并支付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为扩大发行量,同年4月,黄琼与广东嘉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销售协议。

2006年以来,黄琼在安徽市场上见到大量自己创作的剧目,但VCD盘芯却标有汕头经济特区南美电子公司复制,外包装上印着“广东嘉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发行”的盗版黄梅戏VCD制品。据悉,这33部黄梅戏黄琼共计投资了141万元,大量盗版光盘充斥市场导致她的预期收益化为泡影。

法院审理认为,这33部传统黄梅戏剧目是黄琼创造出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作为制片人,黄琼享有著作权。被告南美电子公司和嘉庆文化公司擅自发行由南美电子公司复制的23部VCD光盘,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的23部VCD,并分别赔偿黄琼损失10万元和15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汕头经济特区南美电子公司表示不服,并于近日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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