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起

京剧走到今天,风风雨雨,终于开始受到再次重视了。这个重视似乎是外在的力量起到了极大的“催化”作用,这个外在的力量,就是世界科教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调查和审核。号称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当然要拿出自己“古老”“文明”的经典了。于是,昆曲、京剧等这些被一度标以“封建、愚昧、落后”,又一度标以“旧、保守、帝王将相统治舞台”,再一度标以“缓慢跟不上时代、仍然不能(或不便)适应现代生活”的中国传统戏曲艺术,终于又开始被重视起来了,这种重视的突变,是令继承传统艺术的一贯坚持者“瞠目”的,其背后是“理性和思考的支持远远不够”(注1),甚至饱含着某种“暧昧的文化态度”(注1)。

是的,确实存在很深刻的问题。我要说的,就是本文标题中的核心词汇“人格”。这里有京剧艺术的人格,有京剧艺人的人格,直至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的人格,这京剧的人格一再的被“一度”贬损,而且是被中国人自己中的一部分一再贬损,却并不自觉,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我在博客(原“陕西电码”新浪博客。由于密码失灵现重新注册“新陕西电码”)文章《京剧人格的完整是京剧良性传播的基础》(也收录在我的杂文集《京剧是什么》中,以下简称《京剧人格基础》)中归纳了,从强迫梅兰芳改口“移步不换形”,到“戏改”,以样板戏为代表的所谓“现代戏”,对京剧“名誉权”“姓名(名称)权”“肖像(形象)权”的严重侵害。近日,又认真拜读各位专家学者的论文,对京剧学术研讨进展状态的轮廓有了初步了解。几届研讨会,京剧艺术的不少问题已经有了清晰的共识。不少老艺术家,老艺人和专家学者的文章,深刻的论述了不少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这是非常令人欣慰和受到鼓舞的。但是,我感觉京剧的人格问题和京剧人的人格问题,没有根本得到清晰的认识。也许因为有过法律学历和一些实践,我对人的人格问题比较关注。我爱好京剧,关于京剧方面人格上存在的问题我也就特别关注。我深深感觉,我国曾经有几十年期被越来越左的、虚妄的舆论控制着,所有的媒体,那种大面积、长年累月的左理论,真是深入人心、积重难返,京剧和京剧人的人格受到的损害,这种左的毒害,就好像在一些人心中安装了“左”的过滤器,如果没有强有力理论辨析、舆论支持,很难被认识,极难回转。

从现在的表面状况来看,“名誉权”随着前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几次研讨会的论证显示,似乎已经没有人再公然污蔑传统戏曲艺术了;“肖像权”方面,似乎也在表面态度上承认京剧艺术特色。唯有“姓名权”,即“京剧”还是英文翻译名“北京歌剧”,似乎无人关注。而依我个人认识,实际上仍是因为“名誉权”和“肖像权”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京剧仍然没有解脱外在的思想束缚和被扭曲的认识,在有些人的文章中甚至给人的印象是,我国历史上四十年代末开始的“戏改”(由于涉及到三个方面,所以也称为“三改”),竟然是必要的,是正面的历史性的。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被认识和纠正,对京剧和京剧人的人格问题,仍然不会有清醒的认识,京剧复兴的理想仍然会有严重的概念混乱,甚至可能只是一个梦。

在我的《“现代戏”和“戏曲现代化”解析》(已在论坛发表,以下简称《现代戏解析》)一文中已经明确指出应当丢掉“现代戏”“戏曲现代化”,这个戏曲理论的枷锁,此处就不赘述。本文继续对几十年来,在京剧领域涉及的人格问题,进行论述。

首先,把本文所涉及的的人格概念,简单陈述如下。

人格这个概念,在《京剧人格完整》这篇文章中,由于直接运用了法定的三个人格权利作为类比,所以比较明确。然而本文是综合论述人格,用的是“人格状态”(或人格体现)这个概念,这就和《京剧人格完整》的提法不同,内容也就不同。

在此要明确如下“人格状态”概念:由于人格一般是和具体人的身份有关的。比如,男人和女人身份不同,您对他(或她)的称呼就一定不能一样。这就涉及到了人格状态(体现)的不同。人在社会中的人格状态(体现)有区别,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是两码事。例如,你是个京剧演员,仅会演三、五出戏,人们对你的“京剧演员”人格体现被认同的就差,你仅是个爱好者,竟然会演三、五出戏,对你的“爱好者”“票友”人格体现被认同的就高。一个京剧老艺人“角儿”,被无端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打”为“右派”“阶级敌人”“破坏革命现代戏”,不许唱戏,“不许乱说乱动”,几乎无人敢公开和他说话。他的人格体现状态,就差到了极点,......。这都是身份不同形成的人格体现的不同。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这种“平等”实际上是对法律应用的平等。法律如何规定,那是最高权力机关来定的。对于确定的法律,大家是可以平等应用的。例如,一个一般市民,另一个是人大代表,如果公安机关对这两个人都要采取法定拘留措施,那么“依法”对两人需要的批准程序是不同的,前者简,后者繁。都严格按法律规定办,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艺人的人格状态,又是和自己的艺术相连接的,是与其受观众欢迎的艺术形式,受到人们追捧的艺术特点,以及受人尊重的艺术和声誉为基础的,当然也就与他们平时如何做人,如何敬业的态度相关。

戏曲、京剧艺人的人格体现,又与某些一般其它艺术的艺人的人格体现略有区别。京剧在上世纪中叶之前完成了现代化转型之后,他的人格状态,又往往集中体现在众多“角儿”的人格状态。因为是这些“角儿”,用自己的才智和人格魅力,集众艺人之睿智、之品行,经过不断创造、变革,把这种艺术引向了“雅俗共赏”“世人瞩目”的地位,同时把艺术圈内的风气逐步带入高尚境界。他们的艺术甚至使世界为之倾慕。“角儿”的艺术是普通艺人的榜样,角儿的事业已经不是他自己的事了,已经关乎到普通京剧艺人的前途甚至戏迷的尊严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角儿”的人格状态,甚至体现了国家民族的人格。例如,梅兰芳在抗战时期的蓄须明志,程砚秋面对日伪警察愤怒出拳,在社会上引起的关注,不是他个人的声誉,而是一种民族的自尊自豪。当京剧艺术在国际上受到各国艺术界权威钦服和赞叹时,所有的京剧艺人、艺人的家属亲朋、京剧票友、京剧爱好者们,乃至所有中国人无不把此引以为自己的光荣。

这种人格状态是一个历史过程形成的,是京剧艺人、京剧爱好者共同参与下形成的,因为,京剧的一大特色就在于,艺人和观众的互动中,才能使京剧艺术的美,获得最充分的展示,所以,京剧的人格状态还在于,观众中戏迷群、票友们的追捧及票房活动;还在于,观众、戏迷、票友们毫不留情面的批评、评价、赞美,甚至由于在媒体上的批、评,使艺人们受到鼓舞和鞭策,使他们丝毫不敢怠慢对艺术的进步,精益求精。他们的人格是由深刻的情感关系联系起来的。这种人格关系,至今似乎并没有受到某些人应有的重视,

本文就针对这个人格问题,展开讨论。(待续)

注:1、傅谨《薪火相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p6

本贴由陕西电码2014年3月26日19:20:00在〖中国京剧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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