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姚百青非七龄童徒弟,七龄童也未授艺过姚百青”,近日,浙江绍剧团做出这样的一份书面说明后,七龄童两个儿子状告浙江绍剧团名誉侵权一案在和解中谢幕。
该案历时半年之久,其间3次开庭。每次开庭双方都争论激烈,焦点在于“师承”二字的含义上。七龄童的两个儿子认为,戏剧界非常讲究名分,“师承”二字严格限定在师徒关系内,没有师徒名分擅自使用“师承”一说是大忌。演员姚百青有自己的师父,这样做是为了炒作,侵害了其父七龄童的名誉权。浙江绍剧团认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师承”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效法、学习某人的流派;其二是指有师徒名分的传承关系。剧团使用的“师承”一词恰恰是词典中的第一种含义,即效法、学习七龄童的流派,如此称谓并无过错。
在调解时,双方还是表现出了理智的一面。被告浙江绍剧团表示,既然原告最终目的是要澄清事实,消除姚百青并非七龄童的徒弟这种错觉,他们愿意就此问题做出正式书面说明。对于浙江绍剧团的这种态度,七龄童的长子章金元当即表示接受,次子章金云起初坚持要浙江绍剧团做出书面道歉,但在家人的劝说下,章金云考虑到自己诉讼的目的是要澄清姚百青不是父亲的徒弟这一事实,既然目的已达到也就作罢了。在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浙江绍剧团就此问题做出了正式书面说明。

案件回放

去年浙江绍剧团为宣传新创排的《真假悟空》一剧,印制了几套节目单。其中第二套节目单的演员介绍中印有:“姚百青师承绍剧表演艺术家七龄童。”去年5月,七龄童次子章金云得知此事后,即向浙江绍剧团团长陈伟龙交涉,指出姚百青从未拜自己的父亲为师,其表演扮相与父亲风格迥异,要求立刻停止使用“姚百青师承七龄童”一说。今年3月下旬,章金云与其兄以浙江绍剧团侵犯了七龄童名誉权为由,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在新闻媒体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整。(记者 唐雪薇)

(摘自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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