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被无端谩骂,上海越剧院3名工作人员将相关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对上述网络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新浪网首页醒目位置连续7日分别刊登向李某、张某、齐某的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李某公证费、聘请律师费等经济损失5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4431元;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赔偿齐某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三起案件的被告均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公司),该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提供者。原告分别为李某、张某、齐某,他们均系上海越剧院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系该院负责人,曾荣获“上海市领军人才”称号,是享受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的著名剧作家、国家一级编剧,张某系上海越剧院越剧表演专业一级演员,齐某系上海越剧院的越剧表演专业二级演员。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7至8月间,新浪微博用户“越剧小丑齐墩墩”(微博名)通过新浪微博和在他人微博留评论的方式,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上海越剧院的李某、张某、齐某的不实言论。其中使用了“戏子如婊子”、“蛀虫”、“老鸨院长”等带侮辱性的言辞。

李某、张某、齐某发现该情况后,即与微梦创科公司交涉,要求其删除相关的言论,但微梦创科公司未予删除。微梦创科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通过手机短信答复李某、张某、齐某,声称由于李某、张某、齐某的举报证据不足,无法判断故无法受理,请其提供相关证据或通过其它途径处理。

李某、张某、齐某分别向莲花县法院起诉微梦创科公司,之后微梦创科公司删除了不实言论。案件审理中,莲花县法院向微梦创科公司调查微博用户“越剧小丑齐墩墩”的真实注册信息,但微梦创科公司未予提供。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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