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北梆子戏迷联谊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北京市河北梆子戏迷联谊会;

成立时间为:2012年3月4日。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生活、工作在北京及周边地区的河北梆子戏曲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通过构建交流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为戏迷之间、戏迷与演出团体和戏曲从业者之间加强沟通和联系创造条件,为广大爱好者学习、欣赏河北梆子提供便利,帮助广大戏迷提高欣赏水平和艺术造诣,促进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同时,创新宣传思维与活动模式,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与新媒体手段推动河北梆子演出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年轻人关注河北梆子、支持河北梆子、喜爱河北梆子,为新形势下河北梆子艺术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为:北京市河北梆子剧团。

第二章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与活动内容主要有:

(一)及时搜集相关演出、活动信息,通过博客、微博、QQ群等媒介向会员公布。根据会员意愿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参与方式。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戏迷聚会、与艺术家联谊、艺术讲座、展览、座谈会、河北梆子进校园等相关活动,设计好活动时间、内容与形式,方便广大会员参与。

(三)联谊会本着充分尊重艺术团体和演职人员劳动成果的原则,长期开展“文明理性·自律观戏”主题活动,主张以购票看戏、积极宣传等方式支持河北梆子艺术发展,原则上杜绝“蹭戏”、“骂戏”等行为。

(四)其他一切有利于宣传、发展河北梆子艺术的多种多样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思想合格,热爱河北梆子艺术;

(二)无不良嗜好与违法犯罪记录;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自愿参加本会活动。

第七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理事会负责登记档案,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正式登记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联谊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四)积极宣传、弘扬河北梆子,为河北梆子艺术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它情节恶劣、扰乱本会正常工作、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数不低于全体会员人数的十分之一,分别由会长、名誉会长与顾问、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各部部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等主要任职人员;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本会全体部门、会员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网络通话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热爱河北梆子艺术、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上述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每届任期一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具体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本会设有会长、名誉会长与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与理事、理论业务部、组织策划部、宣传信息部、外联合作部、会员服务部。上述人员均为本会义务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

(一)会长

1.对本会整体发展进行把握和规划;

2.协调本会各机构工作,对联谊会活动进行全局部署;

3.与艺术院团、专家、媒体和其他戏迷组织等保持联系,为联谊会搭建活动平台、创造活动机会;

4.对联谊会以博客、微博、QQ群等媒介正式发布的新闻、公告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5.对联谊会开展活动进行及时的财务审核与成果总结、经验分析。

(二)名誉会长与顾问

1.对联谊会整体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2.对本会各项活动提供相应赞助和支持;

3.协助本会与艺术院团、媒体和其他戏迷组织做好加强沟通;

4.协助本会做好会员专业指导工作,提升成员专业水平。

(三)常务副会长

1.协助会长共同做好本会的日常工作

2.在会长因故无法参加联谊会活动时(例如病事假、本职工作繁忙等情况),负责主持联谊会全局工作;

3.负责联谊会纪律检察工作;

4.对联谊会开展活动初期的预算进行审核,对活动结束后实际资金支出进行审核。

5.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副会长

1.协助理事会和会长做好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2.分别协调指导1-2个部门的工作;

3.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秘书长

1.负责联谊会日常事务协调和发展会员工作,对申请入会者进行登记、审核,对会员资料进行整理、保存;

2.负责联谊会活动的财务管理,对各项收入及支出详细注明,并在每次活动后将每项资金预算与实际支出列出详单,与活动资料一起交理论业务部存档保管;

3.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联谊会赞助资金、固定资产进行保管;

4.协助会长完成其它工作。

(六)常务理事与理事

1.与会长协商,对联谊会整体发展进行把握和规划;

2.联谊会举办活动的审查建议;

3.联谊会外联与合作资源的推荐、联系、整合等工作。

(七)理论业务部

1.负责联谊会业务学习、艺术研究、理论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2.与院团、专家、媒体做好交流沟通工作,积极推动理论研讨、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

3.为联谊会举办活动、宣传信息等提供理论和业务支撑;

4.对联谊会自身的活动经验、业务探索、合作模式进行总结与提高,进一步指导联谊会工作实践。

(八)组织策划部

1.负责联谊会活动的策划方案起草,并将最终策划方案整理存档。

2.活动中需要与单位、团体、名家合作的,由组织策划部负责协调;

3.组织各部门、协调相关人员、安排联谊会活动整个实施过程;

4.对联谊会举办的活动进行及时总结,将相关资料分类存档,并向理事会和会长报告。

(九)宣传信息部

1.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或剧场实地宣传,扩大联谊会影响,传播河北梆子艺术;

2.负责联谊会博客、微博等宣传平台日常管理;

3.负责联谊会活动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4.对联谊会活动进行记录,对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日后查阅。

(十)外联合作部

1.与艺术院团、专家、媒体和其他戏迷组织保持联系,为联谊会搭建更多活动平台、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

2.搜集信息、创新思维,积极关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金会、企业与戏曲界有重要影响人士的政策和活动信息,探索良性合作模式;

3.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金会、企业与戏曲界有重要影响人士乃至社会各界的经费和人力、宣传等方便的赞助支持;

4.及时探讨总结合作方式与外联经验,尽最大努力为联谊会正常运转提供有效的资金和平台保障。

(十一)会员服务部

1.协助秘书长做好发展会员的相关工作;

2.做好面向会员的服务工作,处理好联谊会组织与会员个人的关系;

3.代表联谊会解答会员及相关人员疑问,严肃会员纪律,调解解决会员纠纷问题,保持联谊会友爱和睦;

4.协助联谊会其他部门做好活动场地联系、现场布置、后期清理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联谊会日后根据发展需要,经讨论通过,可增减、合并相关机构。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赞助与捐赠;

(二)政府、事业单位、基金会、企业与个人的资助;

(三)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经费紧张情况下的少量理事会集资;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与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的组织,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与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联谊会活动会员自愿参加,由参加活动的会员共同承担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邀请名家、媒体,以及进行其它管理活动产生的费用,由理事会筹款负担,原则上不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所得赞助经费与资产由秘书长负责保管,经常务副会长和一位副会长审查签字,会长批准签字后,用于联谊会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为公益组织,无固定资金来源,管理者亦无任何酬劳。联谊会活动各人自愿参加,自负其责,联谊会不对会员安全及其它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事故、纠纷等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 年9月 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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