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继卡通形象侵权诉讼后再次提起维权诉讼,他将参与撰写、出版《企业家赵本山》一书的作者、销售商等人都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未经许可和授权,并称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都受到了侵害,索赔205万元。
焦点一、出书是否要经过传记主人公许可或授权,如果侵权谁来担责
法庭上原告方强调,被告方出版发行《企业家赵本山》一书从来没有经过赵本山的许可、授权,甚至基本的核实都没有。
原代:被告多次将援引的其他报刊杂志叙述性和评论性内容,变更为第一人称的形式,并且未就其揭密的内容向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求证。将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来的内容加工成册并出版发行,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尊重,也是对社会对公众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被告浙江人民出版社承认书是自己出版的,但如果书有什么侵权,也应该由负责文字撰写和装帧排版的杭州蓝狮子广告有限公司担责。文字有问题,也另有他人担责。
被代:该书的文字内容是深圳市英鹏兰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张某和宋某是英鹏兰德的签约作者。文字内容涉及的任何可能的侵权应当由英鹏兰德公司按照其承诺承担责任。
被告方承认撰写和出版《企业家赵本山》确实没有征得赵本山的同意,但是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因为他们用的是公开资料。
焦点二、赵本山为什么认为《企业家赵本山》一书侵犯自己的肖像权?被告方如何看待在书上刊登名人照片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说,《企业家赵本山》一书未经许可用了三张赵本山的照片,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
原代:这本书的封面采用的是原告的个人肖像,书的内页右下角使用了赵本山第二幅肖像,偶数页使用了赵本山第三幅肖像。
对此,被告方认为,照片来源合法,而且已经有人付了钱了。
被代:《企业家赵本山》使用的两张图片具有合法的来源,来源于国内最大的图片网站“视觉中国”,图片拍摄于赵本山先生参加的公众活动,且已经在社会公众中广泛传播使用。蓝狮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图片的使用向版权单位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不存在侵犯赵本山先生肖像权的情形。
焦点三、《企业家赵本山》的哪些表述被赵本山认为是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被告如何看待这些表述?
原告方向法庭举证,书中多处内容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社会声誉及社会形象。
原代:“赵本山开始围绕二人转做产业,当时他主动找到中央电视台影视中心主任,好说歹说连忽悠带赌咒保证,总算要来了《刘老根》这个好剧本。”“赵本山从头到尾都是以一个投机分子的身份出现,而且他从头到尾都是不用出钱只需出名的大赢家。但机关算尽,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说到底是只花了千万元但以亿元计引发的一场闹剧。
被告方强调他们引用的是公开资料,而且图书对赵本山的整体评价是积极的。
被代:作为一个名人,应该容忍社会公众对他进行一定的评价,越是有名,你的容忍度应该越高,在本书中,本身整体评价是积极的,尽管有些地方你可能认为并不尽妥当,但是对于一般人不妥,对于赵本山这样的名人也应当容忍。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不能认同。
原代:他使用的语气是一种不屑的,羡慕嫉妒恨的语气,而他更多地是采取揭秘的方式迎合市场的一种需求,贬低了我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也是对我当事人人格的侮辱。
原告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再版印刷涉案图书,赔偿原告205万元,在全国发行报纸中刊登向赵本山的道歉声明,对此,被告方表示。
被代:这本书我们的确事先没有征得赵本山先生的同意,尽管在法律范围内,但是的确没有跟老爷子打声招呼确实欠妥,就这点我们愿意向他老人家表示歉意,但是我们的意见是,您让我赔这么多钱,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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