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文艺团体搭建更宽广舞台
演出活动免税优惠、取消演出活动审批——这是文化部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说,成了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扶持帮助其发展的助推器。文化部今天在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议,就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作了相关工作部署。
2005年,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积极支持民营院团的建设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民营院团已超过68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演出200万场以上。江苏省民营剧团蓬勃发展,现有民营剧团近1000个,从业人员近万人。安徽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1300余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年演出40余万场次,总收入4亿多元。浙江省民营剧团在全省演出市场的占有率近90%,服务对象是近80%的浙江人口、95%以上的农村常住人口和大量的农村流动人口,每年演出在15万场以上,每个农民每年至少能看上两场戏。河南省宝丰县全县48万人口,有5万多农民从事文艺表演,年收入近4亿元,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形成了令人关注的“宝丰现象”。
文化部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设发展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大了扶持力度。《意见》要求,在政府举办或采购的送戏下乡项目和重大节庆文化活动中,选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承担演出任务,并对优秀剧节目和演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荐有特色、高水准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演出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意见》在完善相关服务措施方面出台了新规定,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记者 谌强)
(摘自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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