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文艺领域的体制改革同整个社会改革进程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摸索、坚定前行的过程。如果将各阶段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纳入到20年来整个中国社会改革的洪流,对其进行全局、系统的分析和观照,我们能够清晰地梳理出一条独具特色而又与中国经济改革一脉相承、交相作用的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历程。
1980—1992年,艺术表演团体的“增量改革”阶段
这一时期经济改革对随后开展的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影响可以说是具有启示性的,后来实行的一系列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措施在相当程度上都借鉴了经济改革的做法和经验。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发端于1980年3月的文化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那次会议主要讨论和交流了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问题。针对困扰院团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改革措施主要借鉴了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责任承包制”。于是,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院团改革,在全国得到了推广。但在范围上主要集中在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进行,省级和中央的院团并没有全面展开,只进行了少量试点。
198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中办公[1985]20号),使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正式纳入到各级党和政府的工作日程。文件明确提出艺术表演团体在体制和领导管理上的弊端和不足,明确了合理调整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确定编制,精简人员;改革领导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扩大自主权;加速培养艺术人才,繁荣艺术创作等改革思路。根据文件精神,各地在先前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了院团承包制,对艺术院团分配制度等内部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整,改革还在艺术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88年9月,国务院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88]62号),在对前一阶段改革工作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主导思想一是在艺术表演团体的组织运行机制上逐步实现“双轨制”,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试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由政府主办;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二是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内部机制改革。三是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体系,为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四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间接管理。落实到具体措施上,文化部对中直院团的改革内容主要为两点,一是勇进评剧团的脱钩转轨;二是院团领导机制的变化,大部分院团由原来的党委负责制改为院团长负责制,中央乐团等单位实行艺术总监制,中央实验话剧院和东方歌舞团还采用招标制确定了团长。
这一阶段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客观上也大体遵循了经济领域“增量改革”的战略,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特别是省级和中央艺术表演团体难于取得突破进展时,艺术院团改革转上了“双轨制”发展的道路,转轨和产生了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和社办院团,改变了艺术表演团体由政府单一投资的体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主体逐渐由地、县级艺术院团转向省级、中央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措施主要是扩大艺术表演团体经营自主权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1992—2002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整体推进”阶段
1992年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
党的十四大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改革剧团体制,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的要求。1993年9月,文化部向全国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文艺发[1993]44号),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对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提出了新的改革意见。一是调整布局结构。国家重点扶持少量的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民族代表性,或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办好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提倡和鼓励社会办团。二是搞活内部经营机制。建立健全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人事制度主要采用聘任制度,实现优化组合;分配制度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广开财源,增加收入;改善经营演出管理,培育发展演出市场等。
1994年2月,文化部又颁布《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艺发[1994]7号),在上一年4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要求在抓繁荣促精品实践中推动艺术表演团体内部机制的改革。要合理调整资金投入,改变以往没有重点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投入方式;改革人员流动机制,实行考核聘任制;建立新型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演出补贴制度;实行重点剧团考评制度等。
1994年起,文化部连续三年对中直院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遵循了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布局结构、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为三项基本内容的宏观思路。各项内容以建立完善的运转机制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第一步以实行演出补贴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了国家对中直院团新的调控关系,以期通过此项改革效应推动各项改革深化;第二步一是对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进行了调整,将以前的13个调整为10个;二是全面实行院团长负责制和院团人员的考核聘任制。这几项改革措施对全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推进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1999年,党中央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先进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化工作的战略重要性彰显。以体制创新来推动文化生产力发展,推动先进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时代的召唤。在此背景下,2000年文化部下发了《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深化改革的意见》,对中直院团改革提出了新的改革意见。2001年,李岚清同志在中直院团改革和创作座谈会上指出了艺术院团改革的三大目标:一是确立自主经营、独立运作的文化实体地位,不断加深社会化过程;二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三是遵循艺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合理配置使用艺术资源,形成弘扬民族文化、扶持高雅艺术的良性机制。关于院团改革工作的重点,李岚清同志归纳为“一个班子,四个机制”。“一个班子”就是要抓好艺术院团领导班子建设;“四个机制”就是在艺术生产机制、市场营销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多渠道的集资机制等方面形成良好运行机制。以此为精神,文化部在中央实验话剧院和中国青年艺术剧院基础上合并组建了国家话剧院,根据面向市场的要求,进行了院团内部机制的重组和再造。同一时期,江苏创立演艺集团、上海实行媒体单位对艺术院团托管等改革办法,也为新时期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走出了自己的探索之路。
这一阶段的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尤其是省级和中央艺术表演团体为改革重点。在落实加大财政投入、合理布局结构、规范演出市场秩序和建立文化经济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同时,重点突出了院团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和调整。院团生产和演出的市场化导向得到明显加强,产业化经营得到提倡,艺术院团内部运行机制逐渐由机关化管理模式开始向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杨雄)
(摘自 《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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