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北梆子传承与发展促进会
(The Inheritance & Development Assocition for Hebei Bangzi Opera of Hebei Province)
章 程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梆子传承与发展促进会》
(以下简称为促进会)。
第二条 本促进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爱国、为民、重德、尚艺。
第三条 本促进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扬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河北省文化厅艺术处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办公地址为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9号楼1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对中青年演员进行传承辅导;
(二) 为社会上喜爱河北梆子的票友举办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技艺;
(三)定期或不定期在市区广场、公园、休干所、敬老院举办演唱会;
(四)配合形式、结合任务编排节目(如喜迎党的“十八大”、宣扬雷锋精神等),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
(五)加强与北京、天津及各地河北梆子院团的交流,为促进河北梆子艺术发展搭建大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分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促进会的业务(编、导、演、伴奏、美术设计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促进会发出邀请,受邀人同意参加并填写表格;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文化厅人事处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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