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梆子剧院在演出《蝴蝶杯》、《陈三两》等优秀剧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该剧院许可,擅自对其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复制发行相关音像制品。对此,省版权局15日发出公告,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河北梆子作为我省民间文化的代表剧种,是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组织创作或整理改编了若干河北梆子剧目,并组织演职人员进行排练和表演,如《蝴蝶杯》、《陈三两》、《南北合》、《大登殿》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这些表演,该院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
河北梆子剧院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当这些剧目公演时,有些单位未经许可进行录像录音,事后未经许可擅自将录像录音制品授权他人复制、发行;一些单位和个人则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了录有该院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严重侵犯了河北梆子剧院的表演者权。
据河北梆子剧院副院长王新生介绍,从2000年起,在石家庄、沧州等地以及外省市,就陆续发现部分侵权盗版的音像制品,并在逐年恶化。这些非法音像制品大多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作品,都是演出时深受大众欢迎的剧目,但其粗制滥造,严重歪曲了表演者的形象。
日前,河北梆子剧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协调解决相关单位侵权行为。昨日,省版权局发出《关于维护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表演者权的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涉及河北梆子剧院享有表演者权的河北梆子剧目的录音录像资料授权他人复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该院享有表演者权的录音录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该院享有表演者权的表演上传到互联网上,一切销售侵权盗版该院享有表演者权的剧目的行为必须即可停止,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在作者授权之后产生。表演者权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表演者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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