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异议期的“变脸”商标怎能被东北人注册?四川还能将“变脸”商标留在本土吗?昨(17)日,记者与四川省川剧院的余洪川再次来到四川工商商标事务所。副所长严跃一一释疑,并肯定“变脸”还有希望留在四川。
面对余洪川拿出的两份《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单》和《近似查询结果单》,严跃耐心解释:三份单子显示的情况并不冲突,按规定,某个商标处于异议期,其他人确实不能对这一商标的同一种类申请注册,但是,四川省川剧院针对省内企业注册“变脸”商标提出异议的是43类和20类,属餐饮、住宿、家具、工艺品等,省川剧院还没拿到“裁决书”,证明这两大类还处于异议期间;而东北人申请注册的“变脸”商标明确为41类,涉及组织表演、演出等,两者涉及的范围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的‘变脸’商标异议,只针对43类和20类,其他人有权在其他范围内申请注册‘变脸’商标。”“可第41类对我们川剧来说是最重要的,如果被别人注册成功了后果不堪设想,意味着我们今后再演出川剧《变脸》、从事相关川剧绝技演出和宣传等都属于侵权了。”余洪川说。“还有机会拿回来。”严跃指着《查询单》说,上面显示的申请日期是2004年12月23日,而一般注册商标要两年左右,两年后会针对“变脸”商标进行“初审公告”,四川省川剧院可在公告期规定的3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为使四川省川剧院不错过公告期,严跃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将东北“变脸”商标输入电脑“监控程序”,一旦进入公告期,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省川剧院。严跃说,在初审公告期提出异议,只要理由充分,成功的机率还是比较大的。

(摘自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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