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艺人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遭小沈阳起诉的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万元,另一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内,小沈阳表示将要上诉,但还未提起。
小沈阳要价20万
4月21日,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小沈阳全国维权(预计将有15个官司)的第一个案例,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小沈阳诉称: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辽宁音像)出版发行、被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总经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的光盘,属于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和经销。小沈阳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称小沈阳要价太高
出庭参加诉讼的莎梦公司总经理霍燃叫苦不迭:“当时只怪没有法律意识,没签同意录像的合同,用合同保护自己。但是在当时,行规就是‘一次一结算’。当时小沈阳一场演出的最高价码才200元,我们给他500元,这就应该包括他同意录像的钱,现在小沈阳反过来索要高价赔偿。”
霍燃还谈到了即将开始的全国诉讼,“小沈阳就那几个节目,我们把它放在不同的光盘里,每个光盘就要索赔20万,这合理吗?”
而辽宁音像、家乐福公司也均认为自己未侵权。
法院认定制作方侵权
法院认为,小沈阳作为涉案作品的表演者,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涉案的节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辽宁音像、莎梦公司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沈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家乐福公司已提供了商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不存在过错,现已停止销售行为,小沈阳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请求被驳
对于小沈阳主张被告赔偿2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小沈阳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赔偿依据,但尚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不足以证明其损失。鉴于小沈阳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于小沈阳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因三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小沈阳的人身权利,因此小沈阳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莎梦公司、辽宁音像立即停止侵害小沈阳对其表演的《拯救》、《情人》、《山丹丹花开红艳艳》、《从头再来》、《一天到晚游泳的鱼》、《大话西游》、《女驸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离家的孩子》所享有的复制、发行权;二被告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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