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音像制品未署著作人名字和剽窃作品为由,已故著名作曲家水辉(原名许如辉)的后人将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和中国唱片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对戏曲音乐中唱腔音乐与剧中非唱腔音乐著作权的区分与归属作出了细致的认定,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许如辉的妻子、子女认为,由中国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的录音带《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及扬州扬子江音像公司等出版发行的VCD《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1-3辑中,收录了已故作曲家许如辉作曲的唱段,而上述录音带、VCD上未署明作曲者,侵犯了许如辉的著作权,分别将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被告中唱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辩称,传统曲牌曲调是历代艺人共同劳动的成果,许如辉不是上述唱段的曲作者。杨派唱腔是杨飞飞本人根据剧情需要结合嗓音特长,运用沪剧传统曲调进行改编再创造的。杨派是杨飞飞唱出来的,绝不是作曲做出来的。
开庭时,沪剧表演艺术家杨飞飞到庭作证时表示,《妓女泪》等戏的唱腔基本上是她自己设计的,在设计过程中也常与赵春芳、毛羽一起研究。然后唱给拉主胡的琴师听,由他们记谱再加入过门,初步形成一段唱腔。按照一般惯例,谁拉主胡谁记谱。许如辉是新文艺工作者,过去接触歌曲与电影音乐较多,对沪剧不熟悉,特别对沪语的四声不熟悉,所以主要负责写幕间曲、气氛音乐或大合唱。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许如辉主要创作了原告主张的各剧中的前奏曲、幕间曲、闭幕曲、主题音乐、合唱音乐等场景音乐,而该案中被告出版发行的音乐主要为唱腔音乐。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唐雪薇)
(摘自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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