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沪剧流派杨派的“思家”“杨八曲”等经典唱段深受戏迷喜爱。因认为已故作曲家许如辉(笔名水辉)是上述唱段的作曲人,许如辉的妻子、子女分别将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以及录音带、VCD上署名配器指挥、作曲的汝金山告上了法庭。

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戏剧传唱音乐中唱腔音乐与伴奏音乐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认定。

家属要求“正名”

原告称许如辉是《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龙凤花烛》等杨飞飞著名唱段的作曲者。在1954年到1963年期间,勤艺沪剧团公演《为奴隶的母亲》等剧目时,演出公告、节目单、宣传单上均注明“水辉”为上述剧目的作曲者。

由中国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的录音带《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扬州扬子江音像公司等出版发行的VCD《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1-3辑中收录了上述曲目,但没有署名作曲者为“水辉”,也没有给许如辉的继承人相应的报酬,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杨飞飞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被告中唱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均辩称,传统曲牌曲调是历代艺人共同劳动的成果,许如辉不是上述唱段的曲作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汝金山则辩称,自己受中唱上海公司及上海沪剧院的委托,重新创作了伴奏音乐,并不涉及原勤艺沪剧团演出的配音音乐。

开庭时,著名沪剧艺术家杨飞飞到庭作证陈述,《妓女泪》等戏的唱腔基本上是她自己设计的,也常与赵春芳、毛羽一起研究,然后唱给拉主胡的琴师听,由他们记谱再加入过门,初步形成一段唱腔,以后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才成为一段完整的唱段。许如辉主要负责写幕间曲、气氛音乐或大合唱。

1995年,中国唱片公司与杨飞飞商量,想把早期的作品用现代大乐队伴奏,杨飞飞同意并推荐了汝金山配器。

主要为唱腔音乐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争唱段均表现了“杨(飞飞)派”唱腔。杨飞飞的陈述符合戏曲流派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奴隶的母亲》等沪剧中的音乐是由包括杨飞飞、许如辉、黄海滨等人在内的演职人员,在传统戏曲音乐的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许如辉主要创作了全剧中的场景音乐,而所争案件中的音乐主要为唱腔音乐。录音带中并无许如辉创作的场景音乐,VCD中的演唱会场景音乐则由汝金山重新创作,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诉称汝金山抄袭了许如辉的作曲,因原告仅提供了1955年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的曲谱,经比对,VCD中的曲调与许如辉的曲谱基本不同,所以法院对此陈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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