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关于实施山西省戏曲传承发展振兴工程的意见》
戏曲大省要迈向戏曲强省
本报讯6月15日,记者从省文化厅获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山西省戏曲传承发展振兴工程的意见》。《意见》立足我省丰厚的戏曲资源,把戏曲传承发展振兴作为弘扬“三个文化”、建设文化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在加大扶持力度、繁荣精品创作、开展惠民演出、改善生产演出条件、支持院团发展、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落实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加强推广普及和扩大社会影响等9方面推出举措,旨在通过机制创新、活态传承、生态保护,激发戏曲艺术活力,力促山西戏曲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由戏曲大省迈向戏曲强省。
《意见》提出,以“四大梆子”为重点,加快推进“九个一批”:制定一批戏曲配套保障措施,推出一批戏曲精品力作,打造一批戏曲品牌活动,命名一批戏曲之乡,建设一批戏曲传承研究创作基地,确立一批省级戏曲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和戏曲名家工作室,推出一批戏曲拔尖领军人物,培养一批青少年戏曲人才,出版一批戏曲文化书籍。将戏曲传承发展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挥“杏花奖”示范导向作用。开展山西省戏曲之乡命名活动。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戏曲传承发展振兴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设立戏曲传承发展振兴专项资金。抓好重点戏曲选题规划和剧本创作,加大对现实题材剧目创作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以“中国梦”“三个文化”“六大发展”为主题的精品力作。建立全省戏曲剧本资源数据库,设立戏曲剧本交易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对原创剧目的首演和推广进行资助。把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作为“文化惠民在三晋”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政府购买戏曲演出和送戏下乡力度。大力推进文化扶贫,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戏曲保护传承工作。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戏曲院团的支持力度。转企改制戏曲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戏曲传承发展振兴。建立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成立名家工作室。支持戏曲院团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院校青年教师与院团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戏曲院团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设立“戏曲进校园”补贴制度。建立优秀戏曲及戏曲名家有声影像资源数据库。鼓励将经典戏曲剧目制作成影视作品。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戏曲传承发展振兴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引导全社会参与传承发展振兴戏曲艺术。(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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