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评剧院状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侵权案一审判决
信报讯 中国评剧院状告中国唱片总公司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周四做出了一审判决,中国评剧院胜诉,中国唱片总公司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中国评剧院副院长刘侗告诉记者,评剧《杨三姐告状》是该院于1962年首演的,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当年的主演是新凤霞。近来,中国评剧院在北京、河北、天津等地的音像市场上,发现中国唱片总公司在未经中国评剧院许可、未向中国评剧院付酬的情况下,擅自以评剧名家名戏(选场)的形式出版发行了评剧《杨三姐告状》,侵犯了中国评剧院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评剧院将中国唱片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认为,中国评剧院不是评剧《杨三姐告状》的作者和表演者,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中国评剧院仅以其在1962年曾经演出该剧,即认定自己具有该剧的著作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以中国唱片总公司将此作品复制发行,不可能侵犯中国评剧院的著作权。其次,中国唱片总公司对这部享有版权的作品重新复制发行,不需要征得表演者所在单位的同意。中国评剧院没有提交其是该剧表演者的证据,中国唱片总公司享有《杨三姐告状》录音作品的著作邻接权即版权,具有该剧的复制发行权,并且是当时国内惟一一家唱片公司,是音像制品制作发行的惟一合法单位。因此,中国唱片总公司再次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原告的许可。中唱还认为,中国评剧院要求中国唱片总公司向其赔偿4万元没有依据,并表示,愿意对《杨三姐告状》的表演者按照规定支付合理报酬。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评剧《杨三姐告状》的原作者为成兆才,解放后该剧由原告组织整理、改编并上演。在整理、改编过程中,原告对原剧从结构、情节、人物、唱腔、念白等各方面均作了较大改动。原告对原剧的上述改动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整理行为;原告组织、主持改编、整理原剧,表明原告是改编、整理后的《杨三姐告状》的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改编、整理后的《杨三姐告状》享有著作权。
市一中院的判决如下:中国唱片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在《北京娱乐信报》刊登致歉声明;被告赔偿中国评剧院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记者
唐雪薇)
(摘自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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