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的传统剧目评剧《花为媒》,也叫《张王巧配》、《张五可》,由评剧艺术的开创者成兆才在民国初年编写。该剧取材于《聊斋志异》中的《寄生》篇,剧情虽并不复杂,但是唱词与对白优美而幽默,一直是评剧的著名传统剧目,久演不衰,常演常新。1950年代剧本再加修改,并于1963年拍摄成彩色电影,由新凤霞、赵丽蓉等主演,也受到广泛的欢迎。
《花为媒》本身是个典型的才子佳人的故事。书生王俊卿爱上表姐李月娥,两人借走亲戚往来说情话,但是被李月娥的父亲阻拦。而同乡美少女张五可,久慕王俊卿的才情,经媒婆阮妈的说动,表示愿意嫁给王俊卿。想不到阮妈到王家提亲,又被思念李月娥的王俊卿拒绝。张五可误以为王俊卿看轻自己,愤愤不平,经阮妈设计,将王俊卿引到花园,两人相会。王俊卿被张五可的美貌所倾倒,两人以花为媒,订立婚约。李月娥听说王俊卿将娶张五可,抑郁而病。其母爱女心切,在王俊卿成亲那天,抢先将李月娥装扮送到王家,因为李月娥顶着头盖,王家不知真假,先将李月娥送到洞房。张五可花轿后到,双方纠纷一场。最后以王俊卿一娶两美,大团圆结局。
1949年后,为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剧目进行了改动,增添了王俊卿的表弟贾俊英这个角色,花园相会定情,改为贾俊英顶替王俊卿,与张五可相会。最后以王俊卿和李月娥、贾俊英和张五可喜结良缘,突出宣传婚姻自由、自主追求爱情的主题。表兄妹能否成婚
《花为媒》一开场就表明了王俊卿和李月娥两人表弟、表姐之恋。李月娥唱词:“表姐弟从幼小儿,青梅竹马情深意远,他有心我有意,他心我意紧相连。”可是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浮,反对两人成婚。
而在蒲松龄《聊斋志异》的《寄生》篇中,男主人公寄生痴情的对象也是他的表妹郑闺秀,可是郑闺秀的父亲是个秀才,性格很谨慎,认为两家是中表亲,不应该成亲,加以拒绝。
显然,在这个情节上,《花为媒》的近代编剧认为表兄妹结婚是正常的,而蒲松龄作为那个时代的作者,知道表兄妹结亲是违法的。
就中国古代法律来说,明代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表兄妹结婚。明代统治者在立法的时候,认为蒙古统治者在入主中原时期传入一些蒙古族婚姻习惯是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污染”,特意加强对于亲属之间婚姻的限制,因此立法规定:表兄妹结婚的要强制离异,女方归还父母家,聘礼全部官府没收。主婚的尊长处“杖八十”。当时翰林待诏朱善上书,说历代法律从不禁止中表结亲,禁止的只是与姑舅姨结婚这样乱了辈分的婚姻。而且在春秋的时候,列国都是世代表亲通婚。现在法律这样规定,一些人乘机以揭发他人中表亲结婚来进行讹诈。他请求讨论放松这条禁令。朱元璋先是表示同意,可是不久在他亲自发布的《御制大诰》特别法令里,却又将表兄妹结婚列为“罪不容诛”的死罪。
清朝入关后,沿用了明朝的法律,中表亲结婚的禁令依然存在。因此在蒲松龄写作《聊斋志异·寄生》时,郑闺秀的父亲作为一名应知礼法的秀才,有所顾忌就是很自然的。然而,实际上就在蒲松龄去世(1715年)后不久的雍正八年(1730年),清朝廷制定条例,明确凡是中表亲结婚的,“听从民便”,不再禁止。民间本来就盛行中表亲“亲上加亲”,清朝后期这一习俗得以完全合法。
在《花为媒》创作的民国初期,仍然沿用的是清代的法律,因此作者成兆才设计由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薄”来作为障碍。后来在1931年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禁止8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表兄妹只是4亲等),但对于表兄妹结婚仍然采用遵从民间习惯的原则,明确“表兄弟姊妹”结婚不在禁止之列。这个原则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仍然延续,因此新版的《花为媒》依旧保留了相关的情节。但是1980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因此在当代中国,像《花为媒》这样的表兄妹结婚就是不合法的了。同样,在台湾海峡的另一边,也修改了原来的规定,将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限制在6亲等以内,删除了表兄妹作为可以成婚这个例外的规定。
一夫能否二妻
《花为媒》另一个与婚姻法有关的问题,就是一夫能否二妻。在旧版剧作中,王俊卿确实最后娶了李月娥、张五可两位妻子,这难道也是当时法律允许的?王俊卿为什么没有构成“重婚罪”?
中国历代法律都有重婚罪的规定。比如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如果男家是欺诈而娶,要加重处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后婚撤销。明清时的法律仍然如此规定:“有妻更娶妻者”,处以“杖九十”的刑罚,后娶之妻强迫离异。在《花为媒》编演的民国初年时期,《暂行新刑律》有关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知为有配偶而与为婚姻者亦同。”四等有期徒刑,是指三年未满、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除了将重婚罪的主体改为男女双方外,该条用语和古代相当接近。1928年中华民国第一部正式刑法仍然维持该条。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的亲属编婚姻一章,也做了同样的禁止性表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然而这条法律的历来习惯用语,实际上却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假如是像《花为媒》里王俊卿这样同时与两位女子结婚,是否算是重婚?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这并不构成很大的问题,因为当时还可以援引礼教的原则来进行禁止,万一发生纠纷,法官完全可以援引“不应得为”的法律条文(历代法律都规定,法官对于任何他认为是不应该做的事情都可以使用刑罚处罚,处以笞四十到杖八十的刑罚)来处理。可是在《暂行新刑律》以及后来民国时期的刑法典,都号称采用“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既然重婚罪条文在设置上没有明确尚未有配偶的一人同时与两人以上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那么任何司法机关都不能够据此行为来判定罪名成立。
这个法律漏洞后来是在1935年,中华民国时期的第二部正式刑法典公布实施时才得以补上。这部刑法典重婚罪专门条文里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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