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陇东分区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妇女抗婚案,那就是华池县温台区的封芝琴大胆反抗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主的案件。根据这个案件的故事情节,以封芝琴为原型,边区的文艺工作者编写了说唱剧本《刘巧儿团圆》。解放以后,长春电影制片厂根据这个素材,又拍摄了评剧《刘巧儿》电影戏曲片,著名评剧艺术家新凤霞主演刘巧儿,在全国公开放映,深受广大青年尤其是妇女的喜爱,产生了极具震撼力的效果。在“刘巧儿”的影响下,全国千千万万的妇女冲破了封建婚姻的樊篱,追求婚姻自主和自由,争取妇女解放。从此,刘巧儿与封芝琴的名字一起传遍了五湖四海,她与一个充满激情的年代紧紧连在了一起,成为妇女婚姻自由的象征!
封芝琴(即刘巧儿的原型)抗婚案的情形是这样的:
1942年的一天,一个十八九岁的大姑娘来到陇东分区专署告状,告状的大姑娘是华池县温台区农民封彦贵的女儿,她叫封芝琴,小名捧儿。被告人是她的父亲封彦贵和华池县县长第五汉杰。当时的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受理了此案。原来早在1928年,当封芝琴3岁时,封彦贵就将女儿与附近的农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张柏比封芝琴大一岁。这一对青年男女,从小就认识,彼此也了解,长大后心心相印,表达了爱慕之情。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 “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为原则”,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 “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这个婚姻条例说出了封芝琴和张柏的心里话,封芝琴和张柏相互悄悄表达了美好的心愿:结成夫妻,永不分离。
但是,封彦贵见女儿封芝琴长大,出落得像一朵鲜花,而张家却很穷,为多得“聘礼”,便用欺骗手段,瞒着封芝琴和张柏,一面要与张金才家解除婚约,另一面又将女儿许配给南塬村的张某。事发后,张柏的父亲张金才便向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裁判部依照新婚姻法有关“禁止强迫及买卖婚姻”的规定,做出了撤销封芝琴与南塬村张某婚约的判决。封彦贵又于1943年3月以高“聘礼”将封芝琴许配给庆阳县的富绅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讯后,连夜纠集本村的二十多个青年人,携带棍棒,深夜到封彦贵家“抢亲”,抢回后,当晚为封芝琴与张柏成了亲。次日一大早,封彦贵哭哭啼啼跑到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考虑到封芝琴和张柏的婚约属于从小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依照《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关于“禁止包办婚姻”的条款,未经深入调查,便宣布封芝琴与张柏婚姻无效,并判处张金才“抢亲”罪,徒刑6个月。宣判后,封、张两家都表示不服判决。
马锡五在受理了封芝琴的上诉案后,立即在当地向区乡干部和附近的群众了解事实的真相,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亲自询问封芝琴的意见和要求,并请平时接近封芝琴的人了解她的真实想法。当他得知封芝琴确实不愿与朱寿昌结婚,发誓“死也要与张柏结婚”后,便协同华池县,在悦乐镇的柔远河畔召开了群众大会,对封芝琴的上诉案进行公开审理。老百姓听说这次大会是法院重新审理封芝琴婚姻案,都踊跃参加。到会足足有二千多人,许多年逾古稀的老大爷、老奶奶也赶来听会。
会上,马锡五审明了封彦贵将女儿作为财物,两次买卖的事实清楚,张金才纠集众人“抢亲”的证据确凿,然后重新宣判:1.封芝琴与张柏自愿结婚,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关于“婚姻自主”的规定,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聚众“抢亲”,惊扰四邻,有碍社会风气,判处张金才徒刑,以明法制;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两次进行买卖婚姻,违反《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科以劳役,以示警戒;4.富绅朱寿昌以钱财买妻,品行不端,罚其彩礼全部没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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