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6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将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降低演出经营成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演出市场格局的调整。
部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通知》规定,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曲艺、儿童剧、杂技、木偶剧、皮影戏和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艺术表演项目,歌剧、舞剧、芭蕾舞、交响乐、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在市场准入环节,这些民营文艺团体获得了与国有文艺院团事业单位同等的新身份: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不仅仅是一个登记注册程序的更改,而是富有深意的政策调整:第一,为继续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营团体自此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样,属于民办公益事业的范畴,是国家城乡文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必要补充,因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等各项税收及政策优惠。这一政策调整必将极大地调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积极性。第二,为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提供出路。随着文艺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除一些重点院团外,其他国有院团事企剥离,走向社会势在必行。而选择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文艺院团转换运行机制、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有效途径。第三,形成扶植民族特色以及高雅艺术表演项目的有效政策机制。我们看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文化范畴的“艺术”与商业范畴的“娱乐”在政策上是被严格区分的,艺术表演团体的身份是“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政府设立国家艺术基金以项目投标和拨款的方式对公共文化事业、文化艺术普及等给予政策性扶持,而对于通俗音乐、歌舞等商业娱乐活动则形成产业化发展,并征以高额税收。只有将这两种文化艺术表演形态进行准确定位和分类,政府部门才能有的放矢制定出宏观调控的干预,或是开放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有效决策,这也是我国文化艺术公共管理体系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的必由之路。
演出场所急需增强经营活力
《通知》鼓励专业演出场所与文艺表演团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其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更重要的是,鼓励其自主组织、制作和经营演出活动。演出场所作为演出产品的呈现载体和演出产业的终端力量,其上座率在某种程度上将代表着演出市场的繁荣。因此演出场所必须改变单纯以剧场出租、获取租金为营利手段的粗放型、低效率经营方式,急需增强活力,加强演出场所的经营能力,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使演出场所成为演出经营运作的重要依托。或许不远的将来我们可以看到,演出场所的悄然崛起牵动着演出行业整体结构性调整和产业链条各环节附加值的重新调配。
演出行政审批手续更加简化
《通知》明确了一事一批的首场演出审批制。总的原则是同一主办单位的同一演出项目,一次审批,全国通行。“同一演出项目跨地区演出”“举办含有内地与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演出”“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的增加演出地点的演出”等情况下演出审批手续的简化,使演出行政审批与分级管理体制弥合得更加顺畅,既保证了监管到位,又避免了重复审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更多便利。演出商不会再有为一场各国、各地区明星与内地演员同台的“拼盘”组台演出跑遍四级“衙门”办批文的苦恼了。
演出应当使用境内器材和设备
《通知》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除确实需要的特制器材外,应当使用境内器材和灯光音响设备。近年来演出市场票价居高不下,各业界专家分析,高票价源于演出高成本,其中,演出舞台奢靡之风盛行,境外演出器材与灯光音响的使用所需不菲,互相攀比又使演出经营者不得不为之买单,但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如日本彩虹乐团在上海的演唱会,其演出器材与灯光音响都是由日本飞机空运至上海,仅设备的运输费用就达30多万元,因此这场演出票价达到5000元之高也就不足为奇了。引导演出经营者使用境内器材与灯光音响,既有利于减轻经营者自身负担,也有利于带动相关国产演出设备产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汤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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