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今日专电 编剧曾昭弘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等单位侵犯越剧《西厢记》著作权纠纷一案21日在当地法院一审审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曾昭弘作为此剧著作权人所应享有的相关权益,判令同为被告的杭州大自然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赔偿曾昭弘9000元,但对曾昭弘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侵犯其获酬权、复制权的要求不予支持。曾昭弘在庭审后表示将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
据介绍,曾昭弘诉称1989年将元曲《西厢记》改编成同名越剧,由"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演出。该剧先后获得国家文华奖大奖、中国第三届戏剧奖及优秀剧本奖及"剧作奖"等,反复演出于国内外,给小百花越剧团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多位演员由此获得全国最高表演奖"梅花奖"。但"小百花"剧团十年来未付给原告法定报酬,各项获奖奖金也由剧团独揽,未给原告分文;剧团还擅自允许杭州大自然公司将剧目制成VCD公开销售,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曾昭弘于2001年11月29日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卢晶、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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