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使用的是父亲刘南薇生前创作的剧本,为何扬子江公司经销其DVD时,既没有为刘南薇署名,更没有取得自己兄妹许可并支付报酬?”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南薇子女刘耕源和刘朝晖与扬子江公司对簿公堂。
兄妹俩要为父亲作品维权
现住上海的刘耕源和刘朝晖在起诉书中说,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其父亲刘南薇创作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并在《人民文学》等杂志上刊登。根据该剧本表演、演唱和拍摄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成为经久不衰的经典剧作。1989年,刘南薇去世,他们作为子女合法继承其父于生前所著剧本的著作权。
2008年7月22日,刘家兄妹发现,由扬子江公司总经销的越剧影碟《梁山伯与祝英台》使用的是刘南薇创作的剧本,但既没有为刘南薇的编剧地位署名,也没有获得刘家兄妹许可并支付报酬。他们要求扬子江公司在省内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说明刘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编剧,立即停止经销该影碟,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扬子江出示版权出让合同
在昨天的法庭上,扬子江公司不承认其存在侵权行为。他们认为,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系传统剧目,新中国成立前后已有剧名,剧本以公开出版物或手抄本形式出现并有多种版本。
扬子江公司的律师表示,越剧影碟《梁山伯与祝英台》母带,是该公司在2002年向上海越剧院以及上海电视台所购,并出示了当时出让版权的合同。律师还表示,该影碟所使用的剧本是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等改编的剧本,与刘南薇无关。因此,他们的出版行为并未侵犯刘南薇的署名权和其子女的发行、表演权及获得报酬权。
刘家兄妹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认为扬子江公司所用的剧本至少有70%的内容与刘南薇的剧本文字和顺序相同,从中不难看出刘南薇的著作被剽窃。(扬中法 雷菡)
(摘自 《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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