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上的鸟儿成双对……”时至今日,你无论走进多么前卫时尚的歌厅,都能听到人们在唱着这曲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严凤英在《天仙配》中的传世之曲。然而,严凤英的家人认为,严凤英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近日已在上海和深圳两地法院起诉了上海、深圳和安徽的4家出版、销售戏曲电影《天仙配》音像制品的相关单位。

案件起因 四家单位被告上法庭

此次的原告王小英是严凤英的次子,现在深圳工作。今年春节前,他逛书城时偶然发现,他母亲主演的《天仙配》、《女驸马》和《牛郎织女》等经典戏曲影片,在未经他家人许可的情况下,已被一些大音像公司制作成了不同版本的音像制品在这里出售。王小英决定联合家人状告侵权的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上海新华书店静安区店、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出版、销售单位。
戏曲电影《天仙配》摄制于1955年,公映于1956年。按照《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50年,也就是说截至2006年12月31日前,严凤英的合法继承人均可合法地行使其作为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告诉记者:“已故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严凤英不仅享有作品权,也应同时享有作品传播权——邻接权(表演者权利)。严凤英的继承人主张的严凤英对《天仙配》享有作品著作权这一提法是成立的,并且应该得到保护。作为严凤英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下位权利使用者(复制和发行单位)付酬。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对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应如何从法治上予以保护。切实的保护应该将唱腔落实进作品权利的保护之列,这也是我将要努力的方向和这一案例的法制意义所在。”

原告观点 为保护戏曲著作权当先锋

王小英1987年到深圳后,一直从事文化艺术方面的工作,现在已创办了自己的影视公司。他告诉记者:萌发出维护母亲合法权益的想法,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对于一些老艺术家晚景凄凉、生活较为拮据的现状,他一直感触较深。每当看到那些为祖国戏曲艺术奉献了全部青春和一生心血的艺术家们过着并不富裕的生活,而他们的艺术成果却被大量复制成音像制品在市场上销售,这些艺术家们却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心里就感觉很不是滋味。王小英表示,他的起诉也是为保护戏曲著作权当回先锋,希望通过自己的起诉,“一石激起千层浪”,起到一种呼吁大家都来重视戏曲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作用。据悉,深、沪两地法院已相继于2月16日和2月17日首次开庭,再次开庭时间还都尚未确定。

被告观点 被告之一律师:原告证据不足

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的宋争豪律师是在深圳被起诉的第二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的代理律师,他就这一诉讼向记者强调,原告仅以涉案光盘的片头、片尾字幕及光盘和录音带包装上所注明的出版人为依据,就认定第二被告是本案全部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这在当今音像制品盗版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于他的委托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宋争豪还说:“涉案的戏曲电影作品的唱腔设计人,即署名的作曲人,是安徽省黄梅戏剧团的时白林先生。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严凤英对唱腔设计进行了创新而获得了相应的著作权,就此,我们当然无法认可严凤英是涉案电影作品的音乐著作权人。再者,我们即使承认严凤英对唱腔设计有创新,为事实上的音乐著作权人,但由于对唱腔设计的侵权行为通常是在表演过程中发生的,侵权主体具有特定性。而第二被告作为电影作品的复制人,第一被告作为电影作品新载体的销售商均不可能直接使用表演唱腔设计,因而本案被告就不存在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
其他三家被告——上海新华书店静安区店、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以及相关负责人,均以目前法院还没有定论,有些事情不方便透露,拒绝就此案接受采访、发表意见。

原告反驳 表演者的作用和权利岂能无视

对于被告方强调的“唱腔著作权与作曲著作权应是一回事”的主张,原告代理律师吴伟说:“唱腔与作曲不是一个概念。同样的作曲,不同的演员表现显然是不同的,尤其是地方戏曲,主要演员的表演对一个剧种的兴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作曲对戏曲的兴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表演者权利已经被电影制片厂著作权吸纳,不应独立提出”的主张,吴伟列举了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其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一案为例,他告诉记者,2000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佩斯、朱时茂创作的8个小品,具有戏剧作品的性质,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之一。它既包含陈、朱二人对小品剧本的创作,也包含了他们二人在舞台上通过形体和语言对剧本进行的演绎化的表演创作,这两种创造性的劳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吴伟说:“严凤英在那几部黄梅戏里对唱腔、表演的创作,与陈佩斯、朱时茂在小品中的表演创作,是同等性质的,当然也应享有表演者权。”

业内观点 唱腔著作权归属是分歧焦点

本案的确不是第一起戏曲著作权官司。近年来由戏曲音乐著作权引发的官司不少,比如:上海静安越剧团作曲贺孝忠状告3家音像公司以及静安越剧团的著作权官司;豫剧《朝阳沟》中6段经典唱段引发的著作权官司;已故评剧表演艺术家新凤霞则被其琴师之子指责侵权的官司……这一连串的著作权官司证明了戏曲界如今的版权意识正在加强。不过,由于戏曲音乐创作的特殊性,也使得一些著作权的认定变得十分复杂。
北京京剧院的作曲家朱绍玉认为,过去很多唱腔其实是由演员和琴师共同创作出来的,因为过去的演员看的戏非常多,所以耳濡目染,根据自己的条件创作出很多的唱腔,形成了自己的流派特色,因此他们当年作品中的唱腔一般都是自己创作的。真正的作曲形式应该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因为戏曲改革,对唱腔理论和整体设计有了很高的要求,所以形成了专业的作曲。流派创始人之后的第二代、第三代演员在唱腔上的创作能力渐渐弱化,直到现在演员几乎不再对唱腔的创作起什么作用了。
因此,本案争论的一大焦点就在于唱腔著作权是否属于严凤英。其实“唱腔著作权”这一提法并非本案首次提出,2001年十大著作权案例之一的原告幺波诉沈阳京剧院和刘明皋关于京剧《乌纱记》唱腔设计著作权一案,便已有了先例。

焦点问题 谁是“主人”认定难点多

由于上述历史原因,要具体地认定某个创作时间已很久远的戏曲作品“主人”是谁,显然是一件很复杂的事。一部戏曲作品中的唱腔完全可能是由演员、琴师、作曲等多方参与创作的。据称,在这类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是“节目单”和“曲谱”,然而一些老艺术家和戏曲圈内人士认为,当年人们尚无版权意识,所以在节目单上署名“作曲”的未必真是全剧的作曲,可能只是参与了创作的数人中,创作了一些气氛音乐和过门、或参与了部分创作的其中某人;而另一方面,琴师虽然没有“作曲”的名分,却往往在唱腔创作中起过一定的、甚至较大的作用。而“曲谱”更难作为证据,因为老一辈表演艺术家虽然有创作才能却大多不识谱。所以请作曲或琴师记谱也是很正常的事,在一些戏曲唱腔的出版物上也常见“某某演唱,某某记谱”的标识方法。

提示意义 应尽快明确“家产”归属权

北京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戏曲作品的著作权官司越来越多,但由于官司涉及的作品大多是几十年前创作的,年代久远加上当时人们版权意识不强,现在要认定这些事实有一定的困难,要具体确定某个人在创作中起到的作用则更加困难了。同时,这位负责人也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物证”未必能正确反映出当年作品创作的情形,情况往往“很复杂”。
如果说现在的一些官司还因能找到当年的当事人作为证人而获得一些佐证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势必会越来越少,若干年后可能一切只能靠物证来判定了。很多老艺术家建议,这一连串的著作权官司也给各方提了个醒:趁着现在还能找到一些对当时情况比较了解的人证,拥有著作权的戏曲院团或个人不妨对自己的“家当”进行一番整理,对于有可能产生异议的作品尽早解决其著作权归属方面的问题。(记者 唐雪薇)

(摘自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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