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戏剧的经典电影《天仙配》是一代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严凤英的传世之作,深受广大黄梅戏迷的喜爱。日前,严凤英之子王小英状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安徽音像出版社侵犯其母亲的唱腔著作权和表演权,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原告王小英是严凤英的次子,现在深圳工作。在今年过年前逛书城的偶然机会中,看到自己母亲主演的各个经典电影,如《天仙配》、《女驸马》和《牛郎织女》,都在事先未经过自己家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各大音像公司制作成不同版本的音像制品销售。王小英决定联合家人状告上述两家音像公司。
戏曲电影《天仙配》摄制于1955年,公映于1956年。按照《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50年,也就是说截至2006年12月31日前,严凤英的合法继承人均可合法地行使其作为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作为戏曲这一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本案争夺的一大焦点就在于唱腔著作权上。其实“唱腔著作权”这一提法并非本案首次提出,2001年十大著作权案例之一的原告幺波诉讼沈阳京剧院、刘明皋有关京剧《乌纱记》的唱腔设计的著作权之争便是一例。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提出“唱腔著作权”与作曲著作权应是一回事,不应单独列出。王小英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唱腔与作曲不是一个概念。同样的作曲,不同的演员演唱显然是不同的,尤其在地方戏曲的表演上,主要演员的表演对戏曲的兴衰有关键作用,黄梅戏由默默无闻的地方戏种发展到今天的局面,离不开黄梅戏大师严凤英的艺术创造。她的唱腔自成一家,被誉为“严派”。这种对作曲具体的二度设计和创造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范畴。
不管本案的最终判决如何,相信都会因为严凤英的知名度,对今后戏剧界类似案例的裁决产生标尺作用。(贺白丹)
(摘自 《江淮晨报》)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